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2013/12/30公共圖書館(十三)

公眾借閱權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模里西斯與哈薩克有公眾借閱權,但沒有實際運作。2003年,日本官方的委員建議作者與圖書館磋商,但還沒有談到公眾借閱權制度。

美國、南美洲、亞洲與非洲都沒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丹麥於 1946 年首先實施公眾借閱權, 挪威於 1947 年跟進, 瑞典於 1954 年、芬蘭於 1963 年、冰島於 1968 年分別施行公眾借閱權。

圖書館出借圖書由來已久, 直到 1883 年 9 月, 德國作家協會在 Darmstadt 的年會, 才就權益受損之事, 請求政府出面補償。然而, 德國的腳步卻異常緩慢, 直到1972年, 才通過相關的法案。

1917 年, 在丹麥圖書館協會的年會上, 暢銷書作家 Thit Jensen 要求就公共圖書館借出圖書, 導致作家權益受損一事, 應有適度的補償。不過, 圖書館及出版社群起反對, 甚至認為圖書館借出圖書對作家反而有利。直到 1942 年, 國會介入此事, 修改圖書館法, 正式作家的權益, 補償作家的損失; 不過, 當時在德國的統治下, 無從實施, 直到 1946 年, 才正式成為法案。

繼北歐諸國之後, 荷蘭於 1971 年建立公眾借閱權制度, 德國於 1972 年、紐西蘭於 1973 年、澳洲於 1974 年、奧地利於 1977 年、英國於 1979 年, 分別實施公眾借閱權。紐西蘭非常自豪為第一個施行公眾借閱權的英語系國家。

進入 80 年代後, 加拿大於 1986 年、以色列於 1986 年、法羅群島於 1988 年, 分別加入公眾借閱權的行列; 90 年代的格陵蘭 (1993)、模里西斯 (1999), 也實施公眾借閱權。

加拿大作家協會於 40 年代即提出公眾借閱權的呼籲; 1973 年, 在 Marian Engel 的帶領下, 加拿大作家工會再度要求公眾借閱權。1976 年國會設立「Payment for Public Use」委員會, 由作家、圖書館員及出版商共同組成, 努力四年之後, 達成一個以圖書館藏為基礎的公眾借閱權計畫。加上其他團體的努力, 加拿大政府於 1986 年編列三百萬加幣 (新台幣 66,000,000元) 預算, 做為實施公眾借閱權的費用。

為了加速歐盟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從 2000 年六月開始, 英國接受歐聯作家的申請, 也可分享公眾借閱權的權利金。

施行重點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文學創作
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採用大英國協模式
文學創作

丹麥、挪威及芬蘭把施行的重點放在文學作家的給付。

丹麥的小說作家得到 44.32%, 希望在新制下, 可以提高到 48.56%。

挪威較看重文化與政治的互動, 由 24 個作家協會分配款項至 12 個領域; 傳統上, 挪威較尊重小說家的地位, 直到 1980 年之後, 才有非文學性作家加入, 文學作家得到 85% 以上。

芬蘭把九成以上的款項, 支付給小說作家, 依照作品的數量, 直接撥付。

以色列的政策大約來自北歐的靈感, 除了少許支付給描述納粹大屠殺及文學論文之外, 絕大多數的款項都流入文學作家之手。

社會福利

奧地利、德國及瑞典, 把作家的健康保險及老人年金納入。

德國把 55%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健康保險、老人年金及急難救助之用; 瑞典把 66% 的公眾借閱權款項作為支付老人年金、長期獎助及急難救助之用; 奧地利則把一半的公眾借閱權款項當成作家的社會需求支付。

著作財產權

奧地利、德國及荷蘭的公眾借閱權計畫, 充份尊重該國的著作財產權, 即使是外國作家, 也可經由註冊登記, 享受同等的權利。

大英國協模式

澳洲、加拿大、紐西蘭及英國的公眾借閱權有點類似, 透過仲介團體, 把款項直接撥付到個人, 祗處理圖書的部份。澳洲和英國有單獨的公眾借閱權法案, 由文化部門負責執行。

澳洲更進一步施行教育借閱權 (Educational Lending Right, ELR), 從中小學圖書館至大學圖書館, 都在實施的範圍裡。1999 年的預算是八百萬澳幣 (約新台幣 170,000,000元)。

英國

採用申請制, 作者、插畫者、攝影者、編者、譯者, 都可以提出申請。原先祗限英國及德國的公民才能申請, 現在放寬為歐聯的公民都有資格。

祗有四類書在被申請的範圍裡:

印刷並裝訂成冊
商業性出售的圖書
個人作者 (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除外)
具有國際標準圖書號碼
有聲書、樂譜、報紙、雜誌及官書都除外。

統計

2011-2012年度,編列722萬英磅[1英磅兌換47元新台幣]。每次借閱取得 6.05便士。

付費間距                      2012年2月  2011年2月

£5,000 ‐ £6,600                      313              356
£2,500 ‐ £4,999.99                 393              366
£1,000 ‐ £2,499.99                 826              877
£500 ‐ £999.99                       956              938
£100 ‐ £499.99                    3,640           3,649
£1 ‐ £99.99                        17,590         17,180

總共給付人數                    23,718         23,366

不給付或未達最低門檻     16,254         1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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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老師要我們在台上寫下認為這學期學到的東西,並且可以考試的題目,不過我寫得題目沒有被選到,下列則是最後大家選出的題目

1、根據IFLA附錄,芬蘭圖書館法中所提及的公共圖書館目標為何?
2、自由文化著作中確保環境保護能順利運作作品的作者權應該是自由的,請問自由的權利包含哪些?
3、何謂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所訂出的11項核心價值?
4、台灣公共圖書館有許多具有其獨特的特色試舉例之。
5、簡述美國國會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經過多次修訂之後的閱讀宣言之意涵
6、何謂借書不用還





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2013/12/16公共圖書館(十二)

借書不用還

毛慶禎 輔仁大學圖書資訊學系副教授
2007/4/1, http://www.lins.fju.edu.tw/mao/works/returnnothing.htm
for 全國新書資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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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不用還,是圖書館2.0最明顯的特徵之一。還書不是議題,借書也不是目標,適時適地讓讀者讀到預期的書,才是圖書館存在的目的之一。

還書帶給讀者壓力,造成圖書館與讀者的緊張關係,借書不用還是解除緊張關係的根本之道。還書是為了再借出去,借書是為了有書可讀。在資源充裕的情況下,即使不收回外借的圖書,仍有足夠的圖書可供借閱,當然就 不必還書,不但簡化作業流程,還可以豐富讀者的自家館藏,每個家庭都是圖書館,走進自家或鄰居的客廳,就可以閱讀。

1602年,湯瑪斯‧博德利爵士(Sir Thomas Bodley, March 2, 1545 - January 28, 1613)捐贈圖書館給牛津大學,指定該圖書館不僅服務牛津大學師生,還應服務所有文人(Republic of Letters); 館藏供社會大眾使用,不要求與牛津大學或學術有關;當其他的圖書館還限制讀者資格時,博德利圖書館已被稱為牛津大學的公共圖書館(The Publique Library of the Unviersity of Oxford), 直到今天,六成的讀者來自牛津大學之外。

受限於當時的科技及習俗,博德利圖書館的館藏祗限館內閱讀,400多年來,世界各地的讀者必須風塵樸樸地來到牛津大學,才能使用博德利圖書館。博德利圖書 館對此不便耿耿於懷,郁於科技的限制,心有餘而力不足。

博德利圖書館參與早年的英語文獻線上資料庫(Early English Books online, EEBO)及十八世紀古籍資料庫(Eighteenth 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 ECCO)等數位化館藏計畫,但是該等計畫的商業模式,限制學者的近用權,無助於實現湯瑪斯‧博德利爵士的初衷。(注 1)

法令現況

社會上已有很多書是不用還的,基於宗教、意識形態、社會責任等目的,有些人編印特定的圖書,讓它們在社會流動。例如: 財團法人佛陀教育基金會, 贈送印本及多媒體版的佛書;國際基甸會中華民國總會, 贈送印本聖經;還有更多有心人士,徵求業主同意後,在車站、廟宇等公眾場所, 放置勸人為善的圖書,任人取閱、歸還。(注 2)

出版社效法美國的行書計畫(Bookcrossing),在臺灣發起「書本冒險旅行計畫」,請求讀者把看過的書,置於公眾場所,供有緣人隨機取閱、歸還,讓圖書展開不可知的旅程。(注 3)

圖書館將讀者捐贈的圖書、撤架後的圖書,不定期地置放櫃檯,供讀者自由取閱,也是行之多年的慣例。

在正常運作下,圖書館的館藏不可能無限成長,有一定的極限。在圖書館裡待了一陣子的圖書,總有年華老去讓位給後來者的時候;等待撤架圖書,祗要外觀 尚佳,讀者願意借閱,圖書館就可做個順水人情,為這本書找個新的家,由讀者賦予新的生命,到另一個圈子,繼續它的旅程。(注 4)

英國圖書館學會建議,公共圖書館的館藏汱換率為8年,期限一到,不論館藏狀況如何,一律更新。(注 5)美國維吉尼亞州費爾非克斯郡(Fairfax County, Virginia)的公共圖書館系統有21個分館,採用 SirsiDynix 系統後,為了反應市場需要,將兩年內不曾外借的書,全部下架。(注 6)

圖書被撤架移除是可預見的,讀者不還書,祗是其中一個因素。沒有歸還的書有點像是「楚人失弓」,本來就在天地之間,除了法定寄存圖書館之外,其他圖書館都不具備永久保存館藏的功能。

讀者主動不還書,圖書館可以停止該讀者的借書權,並依照圖書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每年在不超過館藏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以臺灣社會的風氣,圖書館很難採取法律行動,將該書強制取回。所以,不必費心於取回未還的圖書。

技術到位

類比的印本圖書複製成本高,圖書館難以負擔高量的複本,無法想像借書不還的後果。不過,以數位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傳送的電子書,它的複製成本與傳送成本趨近於零,圖書館永遠還有一份電子書,沒有必要執行還書的程序。

當代的圖書幾乎都經由電腦編輯排版,製成數位格式,再據以印刷成為類比的印本。著作財產權所有人基於商業考量,販售印本維生為主;圖書館衡量預算,祗能買入有限度的印本,讀者必須在預約清單或館際互借上等待。

舊思維在新技術中掙扎,複製及傳送的成本已經很低,仍然要求客戶遵守舊的法律,歸還不需要歸還的數位圖書。

經由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授權之後,以21世紀的圖書館學管理技術,借電子書不還,是實際可行的。

著作財產權的研究,發展出多種授權模式,「創用CC」保留著作財產權所有人的商業利益,且讓網民成為現成的業務員,透過持續的授權,每個人都可以(注 7)

重製本著作、將本著作收錄於一個或多個編輯著作之中、以及當收錄於編輯著作時重製本著作;
創作及重製衍生著作;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本著作(包括收錄於編輯著作中之本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散布、公開展示、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或以數位聲音傳輸方式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衍生著作重製物或錄音物。
數位圖書

可以合法下載閱讀的網路數位書,應該不在少數,祗是難以取得確實的數字。此處描述的谷歌(Google)、歐萊禮(O'Reilly Media, Inc.)、古騰堡計畫(Project Gutenberg)、網際網路典藏所(Internet Archive)等,祗是較為出名的少數。

谷歌圖書搜尋(Google Book Search)與出版社合作,以增加書籍的銷售量為目標,從保護書籍內容的前提,協助使用者找到書籍;城邦與博客來是臺灣地區首先談妥合作內容的出版社。(注 8)

谷歌並與德國巴伐利亞州圖書館(Bavarian State Library)、美國普林斯頓大學(Princeton University)、美國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California)、西班牙國立 加泰羅尼亞圖書館(The National Library of Catalonia)、西班牙馬德里大學(University Complutense of Madrid)、美國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美國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 of Michigan)、美國紐約市公共圖書館(The New York Public Library)、英國牛津大學(Oxford University)、美國史丹福大學(Stanford University)、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校區(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美國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rginia)、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University of Wisconsin - Madison)等十三個單位合作,將部份館藏數位化,供讀者全文檢索,視授權範圍提供下載全文、部份檢視、片斷檢視或不提供內文。(注 9)

歐萊禮公司的開放圖書系列(O'Reilly Open Books Project),已有54本,其中的19本,於販售印本的同時,也提供電子檔,讓讀者從網路讀到全文。絕版書則祗有電子檔。(注10)

古騰堡計畫始於個人電腦萌芽之前,1970年以來,已經累積二萬多本電子書,以公共版權為主,包括69本中文書。(注11)網際網路典藏所的時光回溯機(Wayback Machine)典藏舊的網頁,並典藏並公開使用 57,752 部電影、37,741 場音樂會實況、124,328 種有聲書、189,695 種圖書。(注12)

中文數位圖書

中文圖書不算少,應有相當的圖書以數位方式呈現。基於廠商的商業利益,絕大部份的數位圖書,必須申請帳號才能使用;依授權條款分為: 館內使用、校園使用及網際網路使用三種等級。

圖書館可以從沒有著作財產權主張的數位圖書著手,先將該等圖書融入本館目錄,供讀者檢索,納入館藏,實體或連結均可。國家圖書館、中原大學圖書館、淡江大學圖書館等數十所圖書館,都製作相當的連結,供讀者查尋部份的電子書,並提供自由下載。

臺灣本土製作的電子書不在少數,以納稅人的公帑補助或獎勵, 再以各種理由主張著作財產權, 以有限的授權模式, 強迫圖書館付更多的費用, 取得本來就是公共財的授權。

最令人佩服的是中華電子佛典協會,聚合志工的力量,將整部大藏經逐字鍵入校對。不但放在網路, 自由查尋下載, 還提供光碟片, 供各界自由索取。(注13)

政府支持的官方數位化工作, 已經持續多年, 成果很可觀。以300dpi解析度製作後, 再降階轉存為較低的解析度, 提供多種用途:

典藏級:保護國家利益,僅提供目錄, 不提供內容
電子商務級:訂定合理價格,供市場化銷售
公共資訊級:免費供一般大眾使用
為保護國家 利益,不予公開, 精密、高解析度的典藏級檔案; 運用在學術研究、商業、產業、出版、加值等方面的電子商務級檔案, 以平價的方式,在市場銷售;供中 小學教育、知識普及和社區文化發展等使用的公共資訊級檔案, 免費提供給國人使用。(注14)

300dpi的解析度屬於國家利益, 也是匪夷所思的做法。重製費用趨近於零, 製作成本均由國家負擔, 為什麼可以販售? 對照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開放式課程網頁」, 基於社會責任, 全盤開放, 並因此而招來日本、越南等國的參與, 臺灣的中文翻譯志工沒有收取任何費, 全盤奉獻。(注15)

圖書館的本質

數位圖書是強勢團體的禁癵,這個世界裡,沒有網路沒有電腦,甚至沒有電力的地方,比我們想像的還廣。圖書館如何在這些地方提供借書不用還的服務呢? 確實是很嚴肅的議題。

網路行動圖書館是美國的志願團體,以車輛帶著電腦及網路,自備發電機,奔波於美國境內無網路的地方,從衛星網路下載圖書,印刷裝訂成冊,借給讀者,不用還。(注16)

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與國際圖書館協聯盟(IFLA)共同主張: 「公共圖書館提供無私的服務, 不因年齡、種族、性別、信仰、國籍、語文及社會地位而有差異」, 應該是期待圖書館能夠摒除舊思維的限制, 在新科技的協助下, 發揮圖書館的既有理想,讓讀者可以儘情地享用資訊大餐,沒有任何顧忌。(注17)

這就是圖書館的理想,借書不用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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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書不用環是理想的,但在台灣甚至是全球要達到這樣的事也很困難。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2013/12/2公共圖書館(十一)

中國公共圖書館

清同治11年(1872),江瑞安人許拙學辦心蘭書社,「定議之初,人約二十家,家先出錢十五千,合三百千,購置書籍 ...... 于是鄉里皆知有書社。長江以南,漸有仿行者」。

光緒二年(1876),國英即構藏書樓五楹,取名共讀樓,邀各方嗜古者,暇輒往觀。國英,字鼎臣,吉林人,為滿洲世冑,敏而好學,曾為粵東鹺使,治績卓著。公餘輒搜羅書籍,凡二十餘年。據光緒六年(1880)所刻《共讀樓書目》,國英自序

「時值髮捻回各逆滋擾,半天下版籍多毀于火,書價大昂,藏書家秘不示人,而寒儒又苦無書可讀。余早有購藏書籍之志。同治甲子[3年(1864)],勸同志諸君子共立崇正義塾,嗣屢蒙恩,握廉捧所餘,獨以購書。光緒丙子[2年(1876)],于家塾構藏書樓五楹,顏曰共讀。其所以不自秘者,誠代子孫未必能讀,即使能讀,亦何妨與人共讀,成己成人無二道也。」

《書目》末附條規引曰:「予今久遠,倘有不肖子孫擅將書攜出樓,則散亡必速,汝等亦當體吾聚人藏之艱難取。」

共讀樓藏書,總計3,200餘種,25,000餘,法帖430餘冊。

闡述公家立書院、藏書院、書籍館之事:

鄭觀應〈藏書〉

馬建忠〈擬設翻譯書院議〉

康有為〈上清帝請大開便殿廣設圖書館〉

孫家鼎奏請官辦書局

刑部左侍郎李瑞棻奏請推廣學校摺

王韜〈廣設香海藏書樓序〉:「夫藏于私家,固不如藏于公所。私家之書,積自一人,公所之書,積自眾人。私家之書辛苦積于一人,而或子孫不能守,每嘆聚之難,散之易。惟能萃于公,則日見其多,無慮其散矣。」

光緒23年(1897),北京通堂設圖書館,並制定了會章十二條。中國有據可查最早使用「圖書館」一詞,並制定章程的圖書館。

光緒26年(1900),徐樹蘭捐銀八千六百餘兩,購郡城西地一畝六分,議辦「古越藏書樓」。光緒二十九年(1903)告成,次年對社會開放。

光緒29年(1903)冬,在杭州東城的杭州藏書樓改名為浙江藏書樓,並移建於大方伯里。其書目按經史子集分類,有甲乙兩編, 甲編計4,492種67,360餘卷, 乙編1,077種2,570餘冊。其「閱書借書章程」 曰: 無論進士舉人、貢監生童,但志在通知古今中外者,均准入樓閱書借書。

清宣統元年(1909)前後,地方大吏上奏請求創設省圖書館,似乎成為風氣:

    山東巡撫袁樹勳奏請山東省創設圖書館
    山西巡撫寶棻奏請山西省創設圖書館
    浙江巡撫增韞奏請浙江省創設圖書館
    湖南巡撫龐源書奏請湖南省創設圖書館
    雲南提學司葉爾愷奏設雲南圖書館
    廣西巡撫張鳴岐奏請廣西省創設圖書館
    奉天總督徐世昌等奏請建設黑龍江圖書館
    安徽巡撫馮煦奏採訪皖省遺書以存國粹並設圖書館
    直隸總督陳夔龍奏為前署提學使盧靖捐建圖書館請獎
    張之洞請求設立京師圖書館
京師圖書館成立後, 民國5年(1916)3月,教育部通令,「凡國內出版書籍,均應依據出版法,報部立案,而立案之圖書,均應以一部送京師圖書館求藏,以重典策,而光文治。」

民國15年,教育部訓令各縣「凡商店出版及私人著述圖書,應以四部送各省教育廳,由廳分配。以一部呈部,轉發國立京師圖書館,一部逕寄國立編譯館,二部分存各省立圖書館,及各該地方圖書館。」

光緒31年(1905)在湖南省成立第一所公共圖書館, 是為官辦新式圖書館之首聲。

當代

在中國來說,公共圖書館取決於具體城鎮的大小及當地政府的投入,圖書館的狀況及藏書量相對會有很大的差別。與美國、英國、加拿大、德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相比,中國的公共圖書館的發展起步較晚,總體來說財政投入匱乏,廣大人口中公共圖書館的建設和使用嚴重落後於已開發國家:「據統計,中國平均每46萬人口才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總共3000家公共圖書館中有600多家全年無一分購書經費,全國人均擁有公共圖書館藏書僅為0.27冊。全國公共圖書館持證讀者數582萬,僅佔全國總人口的0.47%,美國這一比例是2/3,英國是58%。美國每1.3萬人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美國共有近12萬個各類圖書館,其中公共圖書館有9445個,大部分在社區鄉鎮),英國和加拿大每1萬人左右擁有一家公共圖書館,德國每6600人一家,奧地利4000人,瑞士3000人」。

據調查,中國「公共圖書館一項,在農村幾乎就是空白,普及率僅為5.9%,90.3%的農村居民表示當地沒有任何可供借閱圖書或音像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體育設施的缺乏使農村居民的業餘生活非常單調,影響了生活質量。

中國的公共圖書館大部分是在省、市、縣、鄉等地域劃分的基礎上由政府投資建立的,依次分類為:國家圖書館、省級圖書館、市級圖書館、縣級圖書館;城市圖書館、教會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音樂圖書館、青年圖書館、醫院圖書館、監獄圖書館、工具書圖書館、盲人圖書館、軍隊圖書館。

中國第一座對公眾開放的圖書館是1929年由中國科學社建造的明復圖書館,現為上海盧灣區圖書館。杭州圖書館是目前中國對讀者開放比例最大的公共圖書館,將近90%的面積接待讀者。

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

沒有圖書館的日子也過得好, 如果資訊是重要的, 為什麼圖書館的經費那麼艱難? 如果資訊必要的, 為什麼見不到 使用圖書館的人潮。

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自1997年以後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等四類一級行政區,自1999年澳門主權移交以後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和2特別行政區。以省、地區、縣和鄉四級架構為主,其次為省、縣、鄉三級架構。

三級架構:直轄市、省(第一級)→縣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特例如:省(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鄉級行政區(第三級);

四級架構: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級行政區(第三級)→鄉級行政區(第四級);

五級架構:

特例①:省、自治區(第一級)→地級行政區(第二級)→縣(第三級)→區公所(第四級)→鄉、鎮(第五級);
特例②,僅限新疆伊犁:自治區(第一級)→伊犁州(第二級)→地區(第三級,塔城、阿勒泰)→縣級行政區(第四級)→鄉級行政區(第五級);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沿用殖民地時期的區域劃分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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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 星期六

2013/11/25公共圖書館(十)


IFLA Public Library Service Guidelines - Collection development [館藏發展] & Human resources [人力資源]
館藏發展
Specific services and materials must be provided for those users who cannot, for whatever reason, use the regular services and materials, for example linguistic minorities,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or people in hospital or prison. All age groups must find material relevant to their needs.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have to include all types of appropriate media and modern technologies as well as traditional materials. High quality and relevance to local needs and conditions are fundamental. Material must reflect current trends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 as well as the memory of human endeavour and imagination. Collections and services should not be subject to any form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or religious censorship, nor commercial pressures.’

對任何不能享受常規服務和資料的用戶,例如少數民族、殘疾人、醫院病人或監獄囚犯,必須向其提供特殊服務和資料。不同年齡的用戶群體都應該能夠找到與其需求相關的資料。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必須包括各種合適的載體、現代技術和傳統文獻資料,必須是高質量,滿足地方需求,適合地方條件的。館藏資料既要反映人類活動和想象的歷史,也要反映當前趁勢和社會發展過程。圖書館的館藏和服務不應受到任何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檢查制度的影響,也不應屈服於商業壓力

 4.1 Introduction The public library should provide equality of access to a range of resources that meets the needs of its customers for education, information, leisure and personal development. The library should provide access to the heritage of its society and develop diverse cultural resources and experiences. Constant interaction and consultation with the local community will help to ensure this objective is achieved.

圖書館必須一視同仁地為所有用戶提供各種資源,滿足他們在教育、信息、休閒和個人發展方面的需求。圖書館還必須確保對本社會傳統的利用,發展多種文化資源和實踐。經常和地方社區保持相互交流和協商將能保證達到這個目標。

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2013/11/18公共圖書館(九)

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圖書館員的自由就是讀者的自由,就是資訊的自由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自由(freedom)一詞,一般皆認為起源於西方的人權思想,通常指「不被他人控制、妨礙或拘束」之意。法國1789年權利宣言說:「所謂自由是指有權作為一切不損及他人的事情而言」;美國獨立宣言也明文規定,「凡人生而平等,且均經天賦若干不可剝奪之權利,內含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權」。

自由不等於免費, 不過, 從取得的角度來看, 把免費視為自由, 不失為自由的起點,也不算離題太遠。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自由流動的資訊對社會發展具有正面的價值,不論什麼動機,管制資訊本身就是社會發展的絆腳石,徒然牽制社會的步調。 

公共圖書館是人類的偉大發明之一,提供自由的資訊,供民眾免費取用。網際網路更進一步的形成全球性的自由資訊網,上網之後,可以取得各種資訊及服務。

內容
  1. 四大自由
  2.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3. 歐盟的四個自由
  4. 自由軟體
  5. 美國圖書館學會
  6. 自由文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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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由

有關自由的定義很多, 最有名的是美國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 1882年元月30日 – 1945年4月April 12, 1945)總統在1941年元月6日對美國第77屆國會發表咨文時,提到的四大自由。

「在我們力求安定的未來的歲月裡,我們期待一個建立在四項人類基本自由之上的世界。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言論)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宗教)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經濟)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安全)

 美國第三任總統Thomas Jefferson(1743-1826)曾說:民主社會有賴於充分受知和教育的國民(A democratic society depends upon an informed and educated citizenry.),資訊是民主的貨幣(Information is the currency of democracy.)。
航權 Freedoms of the air

航權來源於1944年在芝加哥簽署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名為航空自由,實際上都需申請,共分為九種:

1.領空飛越權
2.技術經停權
3.目的地卸載權
4.目的地裝載權
5.中間點權或延遠權
6.橋樑權
7.完全第三國運輸權
8.境內運輸權
9.完全境內運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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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的四個自由

歐盟的單一市場(single market),就是「四個自由」:人、貨、服務與資本,可以自由移動。

個人:有權在歐盟的成員國生活、工作、學習或退休

消費者:競爭的結果,更低的價格、更廣的購物選擇及更高標準的保護

商業:更容易與便宜的跨國界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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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

自由軟體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對於軟體使用者的自由,有相當的說明:

「自由軟體」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自由 (Free) 」這個概念並不是指「免費的啤酒」,而是指「言論自由」【因為英文的自由和免費視同一個字: free】。

自由軟體所指稱的軟體,其使用者有使用、複製、散佈、研究、改寫、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更精確地說,自由軟體賦予使用者四種自由:

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如果一軟體的使用者具有上述四種權利,則該軟體得以被稱之為「自由軟體」。也就是說,使用者必須能夠自由地、以不收費或是收取合理的散佈費用的方式、在任何時間再散佈該軟體的原版或是改寫版 在任何地方給任何人 使用。如果使用者不必問任何人或是支付任何的許可費用從事這些行為,就表示她/他擁有自由軟體所賦予的自由權利。

使用者也應該有自由改寫軟體的權利,並且可以將這些軟體再利用在工作上或是娛樂上。

使用軟體的這份自由權適用於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電腦系統、任何工作性質,不用特別和軟體作者或是其他特別的人或單位報備。

再散佈軟體的自由必須同時適用於原版和改寫版軟體的二進制碼和源碼上,如果無法製作二進制碼的版本,則此動作可以略過,但是如果後來的使用者找到其它可以製作二進制碼的方式,她們必須有再散佈二進制碼的自由。

為了成就改寫並發表改寫版的自由,使用者必須有取得該軟體源碼的管道,所以,取得源碼為自由軟體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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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圖書館學會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其反映了(美國)圖書館專業的歷史及發展。這些核心價值是源自ALA過去的許多政策論述,其中以下列的四項政策文件最能解釋/表現這些核心價值的觀念: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圖書館的核心價值
 Access 近用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借書資料)
Democracy 民主
Diversity 多樣性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Preservation  典藏 (收藏書)
The Public Good 公益
Professionalism 專業
Service 服務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滿足讀者需求)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知識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有人亦稱其為「思想自由」,表現思想的方式有言論、著作、出版、講學、通訊等。世界各民主國家對於知識或思想自由均有立法保障之。

根據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明確表示:「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另外第二十九條款也指出:「任何限制必須由法律來決定,此等限制是因尊重別人的權利及自由,且因道德、公共秩序及 大眾福利之需要。」世界人權宣言本身並非條約或硬性的法律規定,但卻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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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文化著作

文化著作是自由的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大多數作者(不論是否來自那個領域或專業)都支持促進一個創作品能有創意地進行散播,重複使用與改作的環境。因為越容易重複使用與改作創作品,我們的文化就將越豐富。
為了確保這樣環境能順暢地運作,作品的“作者權”(著作權)應該是“自由”的,在此所提到“自由的權利”包括: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不論是任何人在任何地點與時間,這些自由應該都是有效力的,這些自由也不應該因為創作品使用之情境脈絡而有所限制,因為創意所指涉的意涵,即為一種運用現有資源的方法,且這種方法過去未曾實現。
然而,在多數國家當中,這些自由的權利通常不是被強調,而是被“著作權”法律所壓制,這些法律將作者視為像神一般的創造者,並且針對所謂 “他們的內容”如何被再次使用,給予作者們完全的壟斷權利。這個壟斷權利阻礙了文化發展的興盛,此外,甚至對這些作者的經濟情況也沒有改善太多,因為這些權利主要是保護了大多數有權勢的出版公司之商業模式。
根據這些法律的精神,作者可以在為數眾多的自由授權條款的法律文件中,選擇合適的授權條款,藉以將他們的創作品轉化為自由創作品。而對於作者而言,選擇將他的創作品放置在“自由授權條款”之下,並不代表他將喪失所有的權利,而是僅給予所有人上述的自由權利。
當任何創作品被宣稱為自由地提供前述的自由權利時,是否確實如此與是否沒有任何風險就變得非常重要。正因如此,針對這些授權條款以及具有作者權的創作品,我們之後將給予一個準確的“自由權利之定義”。 」

2013年11月2日 星期六

2013/11/4公共圖書館(八)

學校圖書館宣言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館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經費、立法及網路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人員
運作與管理

<全員教學的學校圖書館>
學校圖書館提供資訊和概念,做為參與當今資訊和知識社會的基礎;學校圖書館將終身學習技巧授予學生,發揮想像力,讓他們能夠以負責的公民在社會行走。
<學校圖書館的任務>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圖書及資源,讓學校社區成員學習成為各種格式與媒體資訊(不局限於書)的批判性思考者與有效果的使用者。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共圖書館宣言的原則,學校圖書館連結至更寬廣的圖書館及資訊網路。
圖書館員支持讀者使用圖書及其他資訊資源,從小說到檔案、從印本到數位,包括在地及遠距。這些作品補充並強化教科書、教材及教法。
根據過去的經驗,當圖書館員與教師併肩工作時,學生達成較高層次的素養、閱讀、學習、解決問題的能力,並建立使用資訊和通訊科技的能力。
學校圖書館提供的服務,必須平等對待學校社群裡的所有成員,不受年齡、種族、性別、宗教、國籍、語言、專業或社會地位的影響。不能使用圖書館主流服務及資料的人,學校圖書館必須提供特別的服務和資料。
近用服務和館藏時,必須以聯合國人權宣言為基礎,不得受限於任何形式的意識形態、政治或宗教的檢查,或商業的壓力。
<經費、立法及網路>
素養、教育、提供資訊,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的發展,學校圖書館都是長期策略裡的重要一環。做為地方、區域和全國的權責單位,必須有特別的立法及政策支持。學校圖書館必須有適當且長期的經費,讓館員接受相當的訓過練,購置資料、科技與設備。學校圖書館必須免費。
學校圖書館是地方、區域和國家圖書館和資訊網路的重要夥伴。
學校圖書館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共享設備及資源時,必須認可及維持其獨特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的目標>
學校圖書館是教育過程的一部份,下列事項是發展素養、資訊素養、教學、學習與文化的要項,也是學校圖書館的核心服務:
  • 支援與強化經由學校宣示的任務與課程體現出來的教育目標;
  • 發展並支持學童的閱讀與學習的習慣和趣味,終其一生使用圖書館
  • 提供創造與使用資訊的機會,形成知識、諒解、想像和享受
  • 支援學生評鑑與使用多種形式、格式與媒體的資訊,做為學習及實踐技術所需,包括社區內敏感的溝通模式。
  • 提供近用本地、地區、全國與全球的資源與機會,讓學生接觸多元的杷念、經驗與意見。
  • 組織各種活動,鼓勵文化與社會化的覺察與敏感度。
  • 與學生、教師、行政人員與家長攜手達成學校的任務,宣告智性自由與近用資訊是達成負責公民與參與民主的必要部份。
  • 推動閱讀,將學校圖書館的資源與服務,推向整個學校社區及其以外的地域。
經由發展政策與服務、選擇與採訪資源、近用實體及智性的資訊資源、提供指導設備及雇用訓練有素的人員,學校圖書館實現上述的功能。
<人事>
學校圖書館員是合格的專業人員,負責規畫及管理學校圖書館,在適當的職員支持下,與學校社群內的所有人員共同工作,並保持與公共圖書館等單位聯繫。
學校圖書館員的角色不固定,在國家的法令與財務框架下,視學校的預算、課程、教學法而定。在此範圍內,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資源、圖書館、資訊管理與教學等的知識,才能發展及運作有效的學校圖書館服務。
網路環境日趨普遍的情況下,學校圖書館員必須具備規畫及教導教師及學生所需的多種資訊處理技術。因此,他們必須受在職的專業訓練及發展。
<運作與管理>
為確保有效及可靠的運作:
  • 學校圖書館服務的政策必須明述與學校課程有關的目標、優先順序及服務。
  • 學校圖書館必須依照專業標準運作及維持。(ex:燈光明亮度)
  • 服務必須被學校社區全體成員近用,於在地社區內運作。市場滲透率(使用率)
  • 鼓勵與教師、學校高階管理層、主管、父母、其他圖書館員及資訊專業人員與社區團體合作。

2013年11月1日 星期五

2013/10/28公共圖書館(七)


本週上課主要是上台灣公共圖書館的發展歷程

1.台灣最早的圖書館法為1898年日本所頒佈之「圖書館令」。

2.而台灣最早的圖書館為明治42年(1909年)坂內正六等及台灣協會在淡水館內創辦的「私立台灣文庫」。

3.繼臺灣文庫之後,石坂莊作於明治42年(1909 年)10月在基隆義重橋畔創立了「石坂文庫」(1909-1924)。

4.1927 年,「臺灣圖書館協會」在總督府圖書館協議會推動下成立。該會為一圖書館工作人員的組合,其宗旨在聯繫圖書館界人士,促進全臺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5.民國 65 年底,臺灣省政府謝東閔主席曾提出「一鄉鎮一圖書館」 的構想,普遍引起各界的重視。